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由本机关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1.公开方式。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天津政务网”(http://www.tj.gov.cn/)、“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m.machono.com)公开,通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新闻发布会、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辅助公开。
2.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发布以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查阅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天津市档案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等地查阅政府信息。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主题分类编排,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若干类别,在各类别下分别显示相关的信息条目,包括索引号、文号、发文日期等。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下载电子版(//m.machono.com)。
1.提出申请的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m.machono.com)上填写电子版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提交申请。
(2)通过信函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当面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提出申请的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应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网上受理://m.machono.com/
2.受理的原则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申请人不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者申请代理人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该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我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我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我局和其它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予公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答复的方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标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3608978
传真号码:022-23316220
电子邮箱:jgswbgs@tj.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的提出”。)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